乐普医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素案
美国联邦法院案件追踪报告
报告日期:2026年9月18日 | 案件状态:审理进行中 |
联邦案号:2:2026cv05495 | 主审法院: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 |
原案号:Index No. 616354/2026(纽约州萨福克县最高法院) | |
乐普医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300003,以下简称「乐普医疗」)就其旗下GLP-1/GIP/GCGR三重激动剂新药MWN109的海外权益许可业务,委托张素(Su Zhang)及其公司CoDevCo担任业务拓展顾问,并支付50万美元预付款。乐普医疗向张素团队转交了包括一期临床试验数据、药物管线战略、财务预测及商业谈判策略在内的完整核心机密材料。
乐普医疗指控张素在代理期间存在以下严重违规行为:
1. 隐瞒利益冲突:其同时担任竞争对手博瑞制药(
Boryung Pharmaceutical)代理首席商务官(Acting CCO),却未予披露;
2. 违规共享机密:允许在竞争药企任职的团队成员在未签署任何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接触乐普核心机密数据;
3. 拒绝说明:拒绝对机密材料的流转情况作出说明。
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与侵权。
案件于2026年6月12日在纽约州萨福克县最高法院立案,同年9月4日由张素申请移送至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现由阿兹拉克(Joan M. Azrack)法官主审,案件审理进行中。
角色 | 当事方 | 基本情况 | 代理律师 |
原告 | 乐普医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上市医疗器械及医药企业(深交所:300003);子公司上海敏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MWN109研发;注册地:北京市 | 叶建建(Jianjian Ye) |
被告 | 张素(Su Zhang) | 业务拓展顾问,CoDevCo负责人;被指控同时担任竞争对手博瑞制药代理首席商务官(Acting CCO);居所地:纽约州 | 大卫·伯格(David Adam Berger);查尔斯·韦尔科姆(Charles S. Welcome) |
关联实体 | CoDevCo | 张素控制的业务拓展公司,作为乐普业务拓展代理方参与涉案合同 | — |
职务 | 姓名 | 说明 |
主审法官 | 霍诺拉博尔·琼·M·阿兹拉克 (Hon. Joan M. Azrack) | 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资深法官;个人法规对动议前会议程序有明确要求;庭审地点:中央伊斯利普,纽约州长岛区 |
助理法官 (治安法官) | 史蒂文·蒂斯科内 (Hon. Steven Tiscione) | 联邦治安法官;如双方依《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73条及纽约东区地方规则73.1同意,可主持全部程序包括庭审;同意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同意与否不产生不利后果 |
乐普医疗旗下子公司上海敏微生物科技研发的MWN109是一款GLP-1/GIP/GCGR三重激动剂,具有全球知识产权布局。乐普医疗计划通过海外许可交易将其价值变现,为此委托张素及CoDevCo担任独家业务拓展代理,并支付50万美元预付款。
乐普医疗向张素团队转交了以下高度敏感的核心机密材料:
● MWN109注射剂及口服片剂一期临床试验完整数据
● 药物管线战略规划文件
●
● 商业谈判策略及合作条款方案
上述材料均被标注为机密,构成乐普医疗的核心商业秘密。
乐普医疗指控张素在接受委托时及此后,从未披露其同时担任博瑞制药(Boryung Pharmaceutical)代理首席商务官(Acting CCO)一职。博瑞制药本身亦在全球范围内寻求GLP-1减重药物的海外授权合作,与乐普医疗MWN109所针对的目标合作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当乐普医疗就利益冲突问题与张素交涉时,张素仅给予口头保证,未能提出实质性说明或修复方案。
乐普医疗进一步指控,张素组建的项目团队中包含在乐普直接竞争对手公司(涉及恒瑞医药、药明康德相关生态系统)任职的人员。张素在未要求上述人员签署任何保密协议(NDA)的情况下,允许其接触乐普医疗的机密临床数据。乐普医疗书面要求张素就机密材料的共享情况、接收方范围及风险管控措施作出说明,张素拒绝实质性回应。
由于张素未能披露利益冲突、未能保护机密材料、拒绝回应乐普医疗合理询问,乐普医疗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于2026年6月12日在纽约州萨福克县最高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案号:Index No. 616354/2026)。张素随后于2026年9月4日将案件移送至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张素作为受雇于乐普医疗、接触其最敏感专有数据的业务拓展代理人,对乐普医疗负有
忠诚义务、注意义务及披露义务。乐普医疗指控张素通过隐瞒其与博瑞制药的并行角色、未能保护乐普医疗机密信息,违反了上述义务。
依据纽约州法律,不忠实雇员须没收其不忠期间所获全部报酬。乐普医疗指控张素在整个合作期间损害其利益的同时收取50万美元预付款,构成不忠实雇员,须依法归还全部所得。
张素被指控故意隐瞒其与博瑞制药的利益冲突,诱使乐普医疗继续委托关系并向其团队交付核心商业秘密材料。该故意隐瞒行为构成欺诈性隐瞒。
乐普医疗的临床试验数据、管线战略、财务模型及谈判方案均构成纽约州普通法及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18 U.S.C. §1836)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张素被指控在未设置NDA保护的情况下允许第三方获取上述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盗用。
张素收取了50万美元预付款,却未忠实履行义务。乐普医疗主张张素保留上述款项有违公平原则,应予返还。
日期 | 事件 | 备注 |
2026年6月12日 | 案件在纽约州萨福克县最高法院正式立案 | 案号:Index No. 616354/2026;对张素送达诉状,载明全部五项诉因;索赔金额超过50万美元 |
2026年7月(约) | 州法院程序推进 | 依据相关中文媒体报道,案件在州法院层面推进,立案时间经中文媒体确认为2026年7月 |
2026年9月4日 | 张素申请联邦移案 | 依据28 U.S.C. §1332(多样性管辖权),将案件从萨福克县最高法院移送至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移案通知附有证据A至F号及民事案件受理表;立案费:405美元;由辩护律师大卫·伯格提交 |
2026年9月4日 | 法官分配与案件开立(第2号文件) | 主审:阿兹拉克法官;助理:蒂斯科内法官;书记官完成质量审查更正,案件正式在联邦电子法院系统开立 |
2026年9月4日 | 治安法官同意权告知通知送达(第3号文件) | 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73条及纽约东区地方规则73.1,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可选择同意由治安法官主持全部程序 |
2026年9月4日 | 查尔斯·韦尔科姆出庭(第4号文件) | 张素第二位辩护律师正式进入案件,签署出庭通知 |
2026年9月4日 | 移案通知送达证明(第5号文件) | 张素就移案通知完成送达并提交证明书 |
2026年9月4日 | 张素申请动议前会议(第6号文件)【重要】 | 张素律师依阿兹拉克法官个人法规要求提交动议前会议申请信——强烈预示张素将提出实质性动议,可能为驳回动议(Motion to Dismiss) |
2026年9月18日(今日) | 等待阿兹拉克法官裁定 | 法官尚未就动议前会议申请作出裁定;乐普医疗对动议前会议申请的回应函尚未公开入卷 |
张素依据28 U.S.C. §1332(多样性管辖权)申请移案。联邦多样性管辖权成立的条件分析如下:
● 完全多样性:原告乐普医疗为中国企业(北京),被告张素居所地为纽约州,双方完全多样性成立。
● 诉讼标的:本案损害赔偿请求超过50万美元,远超联邦多样性管辖权7.5万美元的最低门槛。
⚠ 重要警示:移案时效存疑 诉状于2026年6月12日提起,张素于2026年9月4日申请移案,间隔约84天。 根据28 U.S.C. §1446(b)规定,被告须在收到诉状送达之日起30天内申请移案。 若张素在诉状提起后不久即收到送达,则本次移案可能已超出法定期限——这将为乐普医疗提供申请将案件发回(Remand)萨福克县州法院的有力依据。 张素一方可能主张存在更晚的触发事件(如经修改的诉状或特定送达日期)以抗辩时效问题。 |
双方均未提出陪审团审判要求,本案将进行法官独任审判(Bench Trial)。
争议事项 | 具体分析 |
移案时效 | 乐普医疗最强的程序性武器:若送达日期早于2026年8月5日,则移案可能超期,乐普医疗可申请发回州法院审理 |
张素动议内容 | 第6号文件预示张素将提出FRCP 12(b)(6)驳回动议,可能以未能陈述诉因、商业秘密界定不清等为由进行抗辩 |
信义义务范围 | 纽约州法律下,具体项目的业务拓展顾问是否承担信义义务,还是仅受合同关系约束,存在法律争议 |
没收范围 | 张素应没收全部50万美元还是依不忠实期间按比例计算,是不忠实雇员原则适用的核心争议 |
商业秘密认定 | 乐普医疗须对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进行具体界定方可免于被驳回;张素或对相关信息是否受保护提出挑战 |
披露义务 | 张素方或主张不存在利益冲突披露义务,或称博瑞制药竞争关系对乐普医疗无实质性影响 |
实际损失举证 | 若商业秘密尚未被竞争对手实际使用,损失举证将面临较大困难;50万美元预付款返还可能是最直接的救济手段 |
MWN109竞争损害 | MWN109在全球GLP-1市场的许可价值受损程度,是定量损失赔偿的核心议题,可能远超当前诉讼标的 |
文件编号 | 日期 | 内容 | 提交方 |
第1号文件 | 2026年9月4日 | 联邦移案通知(附证据A至F号及民事案件受理表) | 张素(伯格律师) |
第2号文件 | 2026年9月4日 | 书记官质量审查更正通知 | 法院书记官 |
第3号文件 | 2026年9月4日 | 治安法官同意权告知通知(规则73) | 法院书记官 |
第4号文件 | 2026年9月4日 | 查尔斯·韦尔科姆出庭通知 | 韦尔科姆律师(代张素) |
第5号文件 | 2026年9月4日 | 移案通知送达证明 | 张素(伯格律师) |
第6号文件 | 2026年9月4日 | 动议前会议申请信【重要】 | 张素(伯格律师) |
待入卷 | — | 乐普医疗就动议前会议申请的回应函 | 乐普医疗(叶建建律师) |
待发布 | — | 阿兹拉克法官动议前会议排期裁定 | 法院 |
待提交 | — | 张素实质性动议(预计为驳回动议) | 张素 |
待发布 | — | 案件管理及排期令 | 法院 |
救济类型 | 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补偿性损害赔偿 | 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预付款价值及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后续损失 | 普通法侵权/合同违约 |
没收所得(不忠实雇员) | 张素在不忠实期间所获全部报酬 | 纽约州不忠实雇员原则 |
返还/不当得利 | 归还50万美元预付款 | 衡平法 |
禁令救济 | 禁止张素进一步使用或披露乐普医疗机密信息及商业秘密 | 贸易秘密案件惯常救济 |
惩罚性赔偿 | 可依欺诈性隐瞒或故意侵占商业秘密理论主张 | 欺诈/故意侵权 |
律师费 | 如DTSA下认定故意侵占,可依法申请 | 18 U.S.C. §1836(b)(3)(D) |
MWN109是一款GLP-1/GIP/GCGR三重激动剂,截至2026年9月,全球仅有三款同类药物进入三期临床试验阶段,其余两款分别为礼来公司的Retatrutide及UBT251(博瑞制药与诺和诺德合作项目)。MWN109一期b阶段数据显示注射剂型14周体重减轻幅度达16.67%,临床数据表现亮眼。
三期临床试验(国家药物临床试验登记号:CTR20263082)已于2026年9月10日正式启动,覆盖中国46个临床中心,计划入组760名受试者,治疗周期52周。
战略意义提示 本次业务拓展委托的核心目标,正是将MWN109的海外授权权益对外许可变现。若乐普医疗的机密临床数据及谈判策略被竞争性业务拓展平台或药企获取,对乐普医疗海外许可价值造成的竞争损害可能高达数亿美元,远超当前50万美元的诉讼标的。 本案的战略意义已超越双方之间的直接纠纷,对乐普医疗整体药物管线及其在深交所的投资者关系均有重要影响。乐普医疗(300003)亦可能依深交所相关规则就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值得市场持续关注。 |
编辑提示:以下事项建议优先追踪 |
4. 【紧急关注】等待阿兹拉克法官就张素动议前会议申请(第6号文件)作出裁定——依法官个人法规,预计2至4周内收到会议排期通知。
5. 关注乐普医疗对动议前会议申请的回应函是否入卷公开。
6. 评估乐普医疗是否将依据移案时效问题提起发回州法院动议(Remand Motion)。
7. 追踪张素的实质性动议内容,预计为FRCP 12(b)(6)驳回动议,理由可能包括:未能陈述诉因、商业秘密界定不清等。
8. 关注乐普医疗是否申请临时禁令,要求张素立即停止使用或披露涉案机密数据。
9. 关注张素是否提出反诉或交叉动议。
10. 持续跟踪MWN109三期临床进展(预计2027年有初步数据),以评估竞争损害的潜在证据价值。
11. 关注乐普医疗(深交所:300003)是否依相关规则就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免责声明
本报告仅供行业参考与信息追踪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所有案件信息均来源于截至报告日期(2026年9月18日)的公开法院记录及公开资料。本报告内容不代表任何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机构的立场或意见。如需具体法律策略建议,请咨询具有相关司法管辖区执照的专业律师。

